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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汙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業經本署於104年8月26日以環署水字第1040068554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茲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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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