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08-15
內 容: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條文內容及名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屬會員。
說明:依據本部工業局本(102)年8月9日工永字第10200693400號函辦理。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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