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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勞動部函知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請貴單位查照周知。

發布日期: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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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