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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採行低汙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汙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汙防制法處罰」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0月31日以環署空字第1050087172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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