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新消息

函轉財政部106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公布,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補足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支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發布日期:2017-06-07

內  容:

 

相關文件下載:


1.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