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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111年3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165號函,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法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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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