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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轉知勞動部來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請協助轉知所轄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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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