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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通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等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請貴會轉知所轄會員知悉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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